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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发展新兴电子商务产业,奖励政策汇编
来源:http://www.jzecsp.com    作者:锦州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    发表时间:2021-07-09    浏览量:1229人
 

为加快建设皖中南商贸物流中心城市,聚焦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,推动质量变革、效率变革、动力变革,加速产业智慧化、跨界融合化、品牌高端化,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,现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如下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。

深化服务业电子商务应用

23.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、500万元、1000万元、3000万元的,分别给予2万元、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上台阶奖励(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3次上台阶奖励,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,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)。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,一次性补发与前两档之间的奖励差额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24.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,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。

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、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5%以上的,分别增加奖励8万元、20万元。

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(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,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)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25.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、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服务费、推广运营费超过2万元的,对年实际服务年费、推广运营费30%给予补助,补助期2年,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万元(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,但可合并计算服务年费和推广运营费给予补助)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26.对年网上零售额(政府统计部门数据)1000万元以上的,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%给予补助,补助期2年,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(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,但可合并计算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给予补助)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27.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新设的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(冠名含有“电子商务)成为限额以上的,按我市《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》(铜政办〔201724号)奖励外,再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28.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,受托我市企业网上销售代运营10家以上、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、100万元、500万元的,分别给予2万元、4万元、8万元奖励。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,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(对提供同类服务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,但可合并计算代理服务费收入给予补助)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29.对利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设“网订店取50个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,在社区、学校、商务区等布设“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3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,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

30.支持快递企业基础设施建设。

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31.支持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。

对我市快递企业在辖区内新建成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的,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补贴。对规模快递企业新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,按安检机设备购置款8%一次性补助,每台安检机最高补助4万元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

32.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。

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快递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,年出港件(市外)达到10万件、50万件、100万件且较上年增长10%以上的,分别给予5万元、10万元、15万元一次性补助。若获补助企业提前进档的,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补助差额。由市、县区(铜陵经开区)财政1:1承担。